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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规范个人网络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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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8-13 15: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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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网络谣言打击和整治工作,提高广大群众辨别能力,减少网络谣言对群众生产生活不良影响,营造全社会不制造、不相信、不传播谣言的良好氛围,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网安大队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活动。
案例详情
近日,莱山一网民于某为博取流量,在抖音发布涉某小区的不实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于某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警提示
打击网络谣言,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持久战。我们每个人都应肩负起责任,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让我们用智慧和理性去辨别真伪,用行动和勇气去抵制谣言,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让网络空间充满阳光与正能量,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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