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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博眼球造谣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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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1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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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莱山公安快速响应,迅速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近日,网民徐某为营销账号积攒人气、转化商机,罔顾事实,借用外省某网络热点事件,制作并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视频,引发社会关注,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莱山公安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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