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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传播谣言被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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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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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传播谣言被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托“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从严整治网络造谣传谣问题。
案例详情
近日,辖区网民李某为吸引关注,博人眼球,将听到的不实信息,未经核实擅自发布到某网络平台,引发网民关注评论,对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莱山网安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罚款贰佰元处罚。
相关法律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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