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找回密码
 点这里注册
查看: 75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以案释法】对网络造谣的行为零容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9-26 0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以案释法】对网络造谣的行为零容忍
典型案例
近日,黎某为博取关注,自行下载网上来源不明的视频,并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海边出现大量鱼死亡与核污水有关”的谣言信息。相关信息发布后迅速引发网民转发,造成当地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黎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黎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信息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谣言,我们不仅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要积极举报谣言,为打击网络谣言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网络环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这里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社区地图 | 删帖帮助 | 手机版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

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